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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吴起县公安局、曹**不服治安管理拘留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吴起县公安局2014年11月10日吴*(城)行罚决字(2014)50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属实、程序合法。故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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