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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秦*、陈*参加评议对该案进行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安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8日以张**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占用砖窑湾镇西河口村旱耕地328.44平方米修建六间平房,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塞国土资罚字(2014)第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为:由张**在七日内,拆除非法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于被执行人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故安塞县国土资源局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拆除被执行人非法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塞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塞国土资罚字(2014)第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安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8日将塞国土资罚字(2014)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张**送达后,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自觉拆除违章建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申请执行人安塞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塞国土资罚字(2014)第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前,安塞县国土资源局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张**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安塞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塞国土资罚字(2014)第1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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