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称:2015年2月1日19时,被告乔**酒后来到永宁采**油大队六区一班,无故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头部严重受伤,在志**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发生医疗费8288.7元。被告的暴力行为不仅给原告身体上造成了伤害,还损坏了原告价值2000元的眼镜一副、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共计7000元。该事件经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处理,作出延市永*(2015)行罚决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行政拘留5日。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288.7元,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后续治疗等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王*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向被告乔**送达应诉文书时,得知被告均已离开原地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王*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乔**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被告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被告乔**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本案原告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