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州市**里河分局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里河分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国土资七监字(2014)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里河分局于2015年2月3日作出兰国土资七监字(2014)第0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汪*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七里河区八里镇八里窑村集体土地7.52亩(其中果园地4.63亩,其他草地1.45亩,建设用地1.44亩)用于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44亩建制镇土地(集体建设用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果园地和其他草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该个人非法占用的4.63亩果园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罚款金额24693.46元;非法占用的1.45亩其他草地和1.44亩集体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9633.38元,合计罚款金额34326.8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0日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汪*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2015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在限期10日内自行拆除所建彩钢棚。现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里河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里河分局作出的兰国土资七监字(2014)第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兰国土资七监字(2014)第0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里河分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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