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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与周某某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某某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称:被执行人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榆中县来紫堡乡东坪村集体土地5.98亩用于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榆国土资执罚(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周某某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对违法占用的耕地5.98亩(3986㎡)处以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计31888元”。被执行人虽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的义务,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可处以罚款。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榆中县来紫堡乡东坪村集体土地5.98亩用于项目建设的行为违法,申请人某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的(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据此,根据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某某局作出的榆国土资监(2014)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某某局报请榆中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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