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永登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国土资罚(2015)19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永登县城关镇五渠村三社石洼沙沟境内非法采掘建筑用砂石的行为,形成违法事实。上述事实有被申请执行人的违法案件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佐证。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故国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采砂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4000元,即200方20元/方u003d4000元,并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即4000元50%u003d2000元。以上共计600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永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土局的该处罚决定书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未向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永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永登县城关镇五渠村三社石洼沙沟境内非法采掘建筑用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故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永国土资罚(2015)19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项内容由永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永登县国土资源局配合执行;第二项内容由永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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