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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孙**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固分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国土资西执罚字(2015)08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兰州市**固分局作出兰国土资西执罚字(2015)08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固分局称,被执行人孙**未向国土部门申报,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4年5月占用柳泉乡岸门村未利用地4.5亩进行土地平整、砂石堆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作出兰国土资西执罚字(2015)08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仅主动缴纳了罚款15000元,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现法定期限已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他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孙**未向国土部门申报,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4年5月占用柳泉乡岸门村未利用地4.5亩进行土地平整、砂石堆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兰国土资西执罚字(2015)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u0026ldquo;一、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清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堆放的砂石及放置的机械,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15000元;三、逾期不执行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u0026rdquo;并向被执行人告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或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向兰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孙**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仅主动缴纳了15000元罚款,现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该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至法院,请求清除被执行人孙**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堆放的砂石及放置的机械,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兰国土资西执罚字(2015)08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最**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u0026ldquo;裁执分离u0026rdquo;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u0026ldquo;裁执分离u0026rdquo;原则,本案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适用该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作出的兰国土资西执罚字(2015)08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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