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榆中**源局与某某厂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可处以罚款。被执行人某某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榆中县城关镇杨家村集体土地7.15亩(耕地)用于其他项目建设违法用地的行为违法,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据此,根据最**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榆国土资执罚(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榆中县国土资源局报请榆中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某某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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