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小华.张耀军和定西市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张**诉被告定西市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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