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定西市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定西红峰建材厂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安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罚款10000元。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定西红峰建材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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