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陇西**卖局与汪*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陇西**卖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陇烟专处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陇西县烟草专卖局作为烟草主管部门,于2015年3月5日作出陇烟专处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汪*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存储烟草制品、储存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陇烟专处字(2014)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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