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诉与被告通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赵**与赵**、陆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陇西**卖局与汪*行政裁定书
定西市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定西**晖砖瓦厂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陇西县公安局因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二审判决书
通渭县**管理局与定西**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文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蒲*会与西和县公安局、西和县公安局洛峪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小红诉王**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郎某某与岷县某某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乔某某与岷县某某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