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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通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诉与被告通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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