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甲诉被告赵*乙、陆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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