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甘肃鸿**限责任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定人社劳监罚字(201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18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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