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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会与西和县公安局、西和县公安局洛峪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蒲三会因西和县公安局、西和县公安局洛峪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15)礼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蒲*会与同村村民宋**因地界纠纷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扯,之后双方相互推搡。西和县公安局洛峪派出所对蒲*会作出西*(洛)行罚决字(2014)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宋**是该处罚决定的利害关系人,蒲*会提起诉讼后,宋**属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未通知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遗漏当事人,故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礼县人民法院(2015)礼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礼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上诉人蒲三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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