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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宕**民法院(2015)宕行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称,2013年3月8日,宕昌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10小时的处罚,后经复议该行政处罚决定被陇南市公安局撤销。杨**于同年12月6日向宕昌县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宕昌县公安局作出宕公行赔决字(2013)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杨**不服该决定,向宕**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宕**民法院受理后,上报陇南**民法院,中院指定康县人民法院审理。在康**院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杨**撤诉。2015年1月12日,杨**重新向宕**民法院起诉,宕**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现上诉人杨**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康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原告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康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诉讼程序即终结。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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