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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武都区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花诉被告武都区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本案第三人王**涉嫌故意伤害,已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5日被逮捕,其涉嫌故意伤害原告何*花一案,现在正在审理中,第三人王**不能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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