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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国土资源局与陈某某土地纠纷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3月16日,本院收到岷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岷国土罚决字(2014)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要求陈某某拆除在某某镇某某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规定,u0026ldquo;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u0026rdquo;以及2013年3月25日最**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u0026ldquo;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u0026rdquo;,本院认为,县国土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岷县国土资源局的岷国土罚字第(2014)3-01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裁判结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甘肃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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