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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徽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徽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14)徽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徽县人民法院(2014)徽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徽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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