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徽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徽县人民法院(2014)徽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徽县人民法院(2014)徽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徽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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