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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务局与成县**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成县水务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成县**有限公司作出的成县水罚(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成县水务局经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成县祁连**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河抛沙河段西侧临厂河堤堤顶修建1400米围墙,侵占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土地14000平方米,阻碍防洪抢险通道,严重影响抢险救灾工作。2015年4月10日,成县水务局河道管理所对成县祁连**限公司作出成水河函(2015)00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成县祁连**限公司未按期拆除。2015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成县水务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成县祁连**限公司作出成县水罚(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成县祁连**限公司给予拾万元罚款和即日起15日内拆除已修建围墙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执行。本案中,成县水务局对成县**有限公司作出拾万元罚款,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成县水务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成县**有限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成县水务局并没有告知成县**有限公司这一权利。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成县水罚(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成县人民政府或陇南市水务局申请复议,该期限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成县水务局作出的成县水罚(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内容均违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执行成县水务局作出的成县水罚(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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