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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西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西和县公安局所作出的西公(城)行罚决字(2014)第111号对原告刘**的行政处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协调,原告刘**申请放弃了行政诉讼请求,故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既无损害公共利益也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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