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凉市**峒分局与平凉市**购销部土地管理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峒分局于2015年4月2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崆罚字(2014)第47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查明:被执行人平凉市**购销部于2014年7月未经国家法定机关审批,擅自占用崆峒区崆峒镇榆树村集体土地1.72亩修建房屋,申请人**局崆峒分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批先用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平国土崆罚字(2014)第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月14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该决定书同时还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履行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适当,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主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的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峒分局作出的平国土崆罚字(2014)第47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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