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区人社劳监罚字(2014)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5月5日本院受理,案件在审查过程中,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愿支付员工工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崆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