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庄浪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0日所作出的庄*(巡)行罚决字(2014)5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高健康与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通治安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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