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鹏诉被告庄浪县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庄浪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0日所作出的庄*(巡)行罚决字(2014)5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