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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峒分局与刘**土地管理行政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峒分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崆罚字(2014)第15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查明,2013年12月19日,平凉市崆峒区安国乡油坊村村民李**,将位于崆峒区安国乡油坊村瓦窑坡社古庄洼沙沟上面的耕地6.87亩租于刘**。2014年3月6日,刘**在租用的耕地上修建羊棚,同年7月初竣工。在修建期间,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峒分局认为,刘**未经国家法定机关审批,在安国乡油坊村瓦窑坡社的集体土地上占用6.5亩修建羊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属未批先用。2014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刘**送达了平国土崆责停字(2014)15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提供土地使用资料通知书》及《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2014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14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作出了平国土崆罚字(2014)第15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行拆除。2015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催告书的告知内容。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羊棚,未经国家法定机关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峒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平国土崆罚字(2014)15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主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峒分局作出的平国土崆罚字(2014)15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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