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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运驾校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2012年4月青兰高速公路雷家角(陕甘界)至西峰段LXLM05标项目经理部因修建雷西高速公路需要,借用庆城县驿马镇驿马村垭口组临时用地修建拌合站,2013年10月雷西高速公路工程竣工,青兰高速公路雷家角(陕甘界)至西峰段LXLM05标项目经理部撤离,被执行人庆阳市鑫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受庆城县驿马镇人民政府招商邀请,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该公司拌合站的土地,修建驾驶员培训基地。被执行人庆阳市鑫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庆国土监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庆城**管理局2014年4月16日作出庆国土监字(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庆城**管理局组织实施。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庆阳市鑫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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