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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与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甘肃省环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因被申请人许**填埋侵占公路排水沟70米(G211线K288+800处),该所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了甘环路政罚(20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许**7日内清除填埋部分并处罚款5000元。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按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14年7月15日,申请人甘肃省环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向被申请人许**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限被申请人许**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清除填埋部分,缴纳5000元罚款,被申请人许*仍未履行。申请人甘肃省环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遂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甘肃省环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对被申请人许**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对申请人甘肃省环县公路路政执法管理所作出的甘环路政罚(20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申请人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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