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什社派出所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西公(什社)行罚决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私下和解处理,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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