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什社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什社派出所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西公(什社)行罚决字(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私下和解处理,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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