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环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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