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正**有限公司不服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庆西城管(市容)罚决字(2014)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私下和解处理,原告甘肃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正**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肃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