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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有限公司与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市容行政处罚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正**有限公司不服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庆西城管(市容)罚决字(2014)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私下和解处理,原告甘肃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正**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肃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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