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甘肃省**术监督局与庆阳吉**钻井队(2013)华*执字第24号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5000元罚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协议,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13)华*执字第24号行政
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原告环县草原监理站与被告白**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庆阳**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冯**欺诈消费者行政非诉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王**与庆阳市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鑫运驾校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庆阳市正宁县公安局榆林子派出所公安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不服被告合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被告环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平泉**砖瓦厂不服镇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合水县公安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缠缠与环县公安局、环县人民政府、李**、张*、第三人薛*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