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庆阳市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4年9月30日对其作出的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王**以已和解处理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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