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生局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宁卫医罚字(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党立锋非法所得234元,并处8000元罚款。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宁行执字第01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宁县卫生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立*家中有两位70多岁的老人,两个上学的孩子,家庭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能力履行全部罚款,仅向本院交纳了3000元罚款和234元非法所得,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家庭状况比较了解,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余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宁**生局作出的宁卫医罚字(2013)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