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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庆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3年9月24日对其作出的庆公交决字(2013)第622800290000594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于2013年11月22日以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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