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冯**欺诈消费者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查明:2014年2月21日,被执行人冯**与消费者张**因销售利奥.克鲁尼橱柜一事发生纠纷,同年4月19日,消费者张**向12315网络平台举报,庆阳市**政管理局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查处,后于2014年5月29日以庆工商西分处字(2014)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当事人冯**违法行为30000元罚款。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冯**下落不明,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征求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甘肃**民法院关于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庆西行执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