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与西和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西和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作出的西公(十)行罚决字(2013)第1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与本案第三人杨某某就打架医药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既无损害公共利益也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且增强了邻里之间的和谐,稳定了国家的安定团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