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西和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西和县公安局所作出的西公(城)行罚决字(2014)第132号对原告周**的行政处罚。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协调,达成了调解意见。原告杨**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诉既无损害公共利益也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且增强了法律意识,稳定了国家的安定团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