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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健康与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通治安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健康不服被告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通治安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收到原告诉状,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以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健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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