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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小*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车小*因与被上诉**专卖局烟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车小*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马**,被上诉**专卖局的委托代理人孙*、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车小*雇佣陕西宝鸡一辆桑塔纳轿车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该事实直接影响对车小*无证运输卷烟行为的处罚,故依法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指令庆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车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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