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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环县草原监理站与被告白**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环县草原监理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环草监罚(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环县草原监理站以被执行人白*贵在甜水镇狼儿滩村非法开垦草原6.3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甘农牧(2010)432号文件《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的通知》中《甘肃省草原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环草监罚(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白*贵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15年5月30日前恢复已开垦草原植被,并处贰万元罚款。2015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环县草原监理站向被执行人白*贵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白*贵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环县草原监理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环草监罚(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环草监罚(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环县草原监理站作出的环草监罚(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白生贵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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