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甘肃省**术监督局与华池县**限责任公司(2013)华*执字第23号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7000元罚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协议,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13)华*执字第23号行政
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原告环县草原监理站与被告白**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庆阳**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冯**欺诈消费者行政非诉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平凉市**峒分局与刘**土地管理行政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与庆阳市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鑫运驾校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被告合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平泉**砖瓦厂不服镇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甘肃正**有限公司与庆阳市西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市容行政处罚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什社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党立锋与宁**局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