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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缠缠与环县公安局、环县人民政府、李**、张*、第三人薛*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环县公安局、环县人民政府、李**、张*、第三人薛*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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