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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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