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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正宁县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正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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