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庆城县公安局、第三人韩**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庆城县公安局、第三人韩**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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