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庆城县公安局、第三人韩**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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