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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岷县某某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岷县某某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李**在开庭时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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