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通)食药监食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通渭县**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李小华.张耀军和定西市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张**和定西市安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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