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通渭县**管理局与定西**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通)食药监食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通渭县**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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