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房**育委员会与孙*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房**计委)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该委作出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1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1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孙*、王**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实际履行,现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12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