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房**育委员会与孙**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该委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0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社会抚养费9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0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孙**、王**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实际履行,现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4日,被申请执行人孙**、王**已交纳社会抚养费93370元,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京房卫收字(2015)第0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的社会抚养费九万元整,本院予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