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北京**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丰台人保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公司)未支付徐等7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丰台人保局于2014年6月13日向博**公司公告送达了京**社劳监责字[2014]1-01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博**公司五日内改正该行为。但博**公司未在责令期限内予以改正。2014年12月30日,丰台人保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京**社劳监罚字[2014]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博**公司处以1500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博**公司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催告,博**公司仍未缴纳罚款。丰台人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为强制博**公司支付罚款人民币15000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自应缴纳罚款日到实际缴纳罚款日每日百分之三的加处罚款。丰台人保局提交下列证据用于证明上述事实:1、劳动保障监察接待投诉登记表;2、投诉人身份证;3、京**社劳监询字[2014]第1-023号《调查询问书》;4、博**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书、代理人身份证;5、社会保险登记证;6、博**公司员工名单、考勤表、工资表;7、博**公司支出凭证、银行交易记录;8、博**公司在职员工明细表、离职员工明细表;9、博**公司的情况说明;10、调查笔录;11、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登记表;12、京**社劳监责字[2014]1-01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手续;13、京**社劳监告字[2014]第115号《陈述、申辩告知书》公告版面;14、京**社劳监罚字[2014]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告版面;15、京**社劳监催字[2015]第27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版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丰台人保局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在该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现丰台人保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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